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宜使安补﹝2026﹞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宜使预告﹝2026﹞001号土地使用预公告以来,宜城市人民政府对拟使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宜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宜城市国有土地进行使用。现将汉江雅口枢纽二线船闸工程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目的及范围
因提升汉江水运能力、促进汉江沿线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需要,宜城市拟使用国有土地共计4.048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国有土地总面积4.048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面积4.0483公顷(河流水面4.0483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土地涉及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2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03.9603万元、安置补助费155.9405万元,合计259.9008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使用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提出书面意见。联系电话:0710—4221302。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宜城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保股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郑集镇镇政府、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并已在宜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ych.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0—4221393。
附件:1.拟使用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市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拟定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土地位于郑集镇茅草村,面积4.0483公顷(60.724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使用土地总面积4.048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面积4.0483公顷(河流水面4.0483公顷)。
三、使用目的
因提升汉江水运能力、促进汉江沿线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需要,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拟使用土地用于水工设施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土地涉及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2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03.9603万元、安置补助费155.9405万元,合计259.9008万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地类 | 面积 | 补偿标准 | 青苗费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河流水面 | 4.0483 | 64.20 | / | 259.9008 |
合计 | 4.0483 | / | / | 259.9008 |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经现场清点、双方共同确认后,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使用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使用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宜城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本批次土地使用经批准后,由宜城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