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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322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日期: 2024-08-26
标题: 宜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一、基本情况

宜城市妇幼保健院位于宜城市铁湖大道。现有地上停车位196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4420486326B,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是我市唯一的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也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保定点医院,是省卫健委批准的宜城市儿童医院。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结合医院发展和周边县市价格情况,2024年8月8日,宜城市妇幼保健院向我局提出了《关于宜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我局正式受理定调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1个岗亭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调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本着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开展适度收费,用来维护医院院内停车秩序,确保就诊患者就医。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1.小、中型车辆: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至2小时内(含)收费3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至4小时内(含)收费2元,4小时后按正常计费标准收取,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4.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6.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7.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拟调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9月3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441400)

(二)联系电话:0710-4210700

(三)邮箱:1045295969@qq.com


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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