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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2-33215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宜城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11-09
标题: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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