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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5-00732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宜城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5-01-08
标题: 宜城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填报单位(盖章):宜城市水利局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

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及其它

1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材料

证明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1.《水法》第十九条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1.《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1.《水法》第三十八条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1.《水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许可

4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材料

证明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计量认证机构、地方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行政许可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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