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0732 | 分类: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08 | ||
| 标题: | 宜城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填报单位(盖章): 宜城市水利局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
1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材料 | 证明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 1.《水法》第十九条 | 1.《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1.《水法》第三十八条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1.《水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 |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材料 | 证明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计量认证机构、地方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