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10194 | 分类: | 公安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8 | ||
| 标题: | 襄阳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填报单位(盖章):宜城市出入境
序 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 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
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 | 出入境进度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级 | 公共 服务 | |||||||
3 | 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
|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 | 行政 确认 | ||||||
4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逗留类)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商务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6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团队旅游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7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第一款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换发)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加注)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补发)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2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 国务院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乘务类)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国务院令第661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国务院令第6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应邀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团队旅游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7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商务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探亲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1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定居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2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学习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2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其他类) | 同上 | 县级 | 行政 许可 | |||||||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