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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9559 分类: 标准
发布机构: 宜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 2023-07-28
标题: 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填报单位(盖章):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

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及其它

1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自备




行政许可

2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5、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7、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8、配置机动消毒设备9、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0、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许可

3

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八章售后服务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兽医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

林权证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政许可

5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0吨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粮食仓储设施;()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计量、清理、整晒、质量检化验设备;

()自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银行




行政许可

6

系谱档案及品种来源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2、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3、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4、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5、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6、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8、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自备




行政许可

7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文物保护、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自备




行政许可

8

证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自备




行政许可

9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应急部门培训中心




行政许可

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消防、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许可

1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应急部门




行政许可

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应急部门




行政许可

13

00001.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0000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有关部门




行政许可

14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有关部门




行政许可

15

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村级组织及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1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房东及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17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第三项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第八条第一款“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房东及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18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歌舞、娱乐)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房东及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19

门店方位图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业主




行政许可

2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办理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2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歌舞、娱乐)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消防、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政务服务网办证所需

应急管理部




行政许可

2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

23

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行政许可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25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宜城市行政审批

住建局




行政许可

26

房屋产权证明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不动产中心




行政许可

27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银行




行政许可

28

验资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29

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首次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3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相关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

3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相关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

32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不动产中心




行政许可

33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的资格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人社部门




行政许可

34

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二)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附件一)具体包括: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3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不动产中心




行政许可

3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有关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

37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宜城市行政审批局

会计事务所




行政许可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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