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05114 | 分类: | 公安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04 | ||
| 标题: | 襄阳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填报单位(盖章):禁毒大队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
1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用于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用于运输第二类类易制毒化学品 |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用于运输第三类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