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24519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24 | ||
| 标题: | 襄阳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宜城市卫生健康局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
1 | 定点医院病情证明书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的相关信息。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 √ | 行政给付 | |||
2 | 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 四、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 | √ | 行政给付 | |||
3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4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 | 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 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5 | 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培训、考核机构 | √ | 行政确认 |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