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23104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4 | ||
| 标题: | 宜城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填报单位(盖章):宜城市司法局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事项变更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事项变更 | 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 | 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 | 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个人 | √ | 行政确 认 | |||
6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用于申请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金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市司法局 | 自然人 | √ | 行政给付 | |||
7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 用于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 | 条例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 市司法局 | 自然人 | √ | 行政给付 | |||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及规章。
2.“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