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2-35307 | 分类: | 文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 公开日期: | 2022-11-25 | ||
标题: | 襄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 ||||
文号: | 襄文改文〔2021〕1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1.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
2.申报单位近五年未受行政、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五年未受行政、刑事处分。申报单位和个人无严重失信行为,目前未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奖励细则
(一)“无申请兑现”奖励项目
无须申报,由办理单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直接兑现奖励。
1.示范园区(基地)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2.新进“四上”文化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进入“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
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3.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省、市正常奖励外,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清单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4.新获批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文化企业,除国家、省、市正常奖励外,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品牌建设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5.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奖励。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工艺等无形资产转化为商品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扶持。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二)申报兑现奖励项目
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申报通知。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1.剥离文化产业企业奖励。鼓励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财政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企业提供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记录,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2.固定资产投资类奖励。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并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凡享受了配套商住用地扶持政策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手续健全,投资额全部落实。
由企业提供项目投资协议书、固定投资财务报表及相应票据,县级发改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等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
(三)其他兑现奖励项目
电影电视企业奖励、电影电视作品奖励、动漫作品奖励等,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若干政策》相关规定直接执行。
三、调整的政策项目
(一)《若干政策》中个转企奖励、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因奖励项目设定模糊、工作要求调整等原因,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暂不纳入本实施细则奖励。
(二)贷款贴息补助待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著作权质押贷款工作启动后再进行奖励。
(三)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9]4号)奖励。
四、资金核拨程序
(一)本细则中明确的奖励、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同一项目符合《若干政策》2个及以上同类型条款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奖励对象和额度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直接向享受奖励的单位拨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后,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奖励名单函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地及时兑现。
五、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提供各项申报材料和数据,如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