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6549 | 分类: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7-12 | ||
| 标题: |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做好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供水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宜城市境内因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 8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18版)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2020.3.27】修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宜城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2022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预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市住建局的职责,明确内部各科室、各下属单位、供水企业、咨询机构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供水事件。
4.2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市住建局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4.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等,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