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7730 | 分类: | 劳动就业 |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公开日期: | 2025-03-17 | ||
| 标题: | 关于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做好我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关于湖北省开展2024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4〕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宜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宜城市税务局,地址:宜城大道8号,联系电话:0710-4211726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主体: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宜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认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地址:宜城市丁家巷16号残联二楼,联系电话:0710-4218773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限及流程:
(一)联网认证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为确保用人单位办事高效、便捷,推行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申报审核服务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业务属地的行政区划地(宜城市),在部门服务-市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办理 。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请携带申报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三条)。由残联审核员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管理系统向业务属地审核机构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材料;
(2)202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网报系统提示所需要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及《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子系统)操作手册》请前往襄阳市残联官网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在平台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从申报系统平台下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电子版。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及时将审核情况传递至税务部门。
五、征收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项确定,具体计征方法:本单位应缴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六、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就原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告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八、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