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9390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03 | ||
标题: | 宜城市月满大江火锅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在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宜城市月满大江火锅店经营使用餐具“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检报告编号:((No:EZ202405083),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4年12月9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二、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12月11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予以签收。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拍照取证。宜城市月满大江火锅店于2024年12月13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操作不规范。
三、行政处罚情况:
宜城市月满大江火锅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立案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5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5〕22号。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四、整改复查情况。
宜城市月满大江火锅店于2024年12月13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复查申请书,经监管人员现场复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内容:1.对员工进行了培训。2.严格按照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严把食品安全关。。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