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3442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18 | ||
标题: | 宜城市爱心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在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宜城市爱心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宜城市爱心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3-10-30,抽样基数:4kg)。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23100457)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中香蕉已销售完,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与复检要求。
二、原因排查情况。宜城市爱心生活超市2023年11月23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排查原因为:未把握好进货渠道,虽然按规定索要了宜城中农联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竹叶山农残快检报告,并未查验宜城中农联农残快检报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宜城市爱心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案,立案时间:2023年11月24日,2024年2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4〕22号。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召回期间没有收到因购买不合格“香蕉”发生的不良反应投诉,且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壹元捌角二分(71.82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