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2-09458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6 | ||
标题: | 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在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日期:2021年11月23日,检验报告N0:EZ21110928,抽样单编号:NCP214206844868YC079,食品名称:韭菜;检验项目:镉(以CD计),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韭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1年12月8日,检验报告送达日期:2021年12月8日。
二、原因排查情况。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2021年12月9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排查原因为:当事人的采购人员由于疏忽,在采购韭菜时未认真查验供货者该批次韭菜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登记,未履行查验义务。
三、行政处罚情况。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案,立案时间: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时间:2022年4月25日,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2】42号。
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较小,能够说明不合格“韭菜”的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处罚幅度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不含下限值)确定;”规定,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砂糖”货值金额较小,能够说明不合格“白砂糖”的进货来源的,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贰拾肆元;2、罚款壹仟玖佰柒拾陆元。
四、整改复查情况。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于2021年12月9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1.对该批问题韭菜进行分析查找原因。2.对该批次问题韭菜进行公示,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可到门店服务台进行协商赔偿事宜。3.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处理。4.进一步把握好进货渠道,严格遵守食品检验流程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5、及时索取对韭菜进行检验证明,自主上墙公示。宜城市宵林生活超市于2022年12月9日加强了食品购进索票索证。并建立了进销货记录,严格执行了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