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办公地点;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三)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将责令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