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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一、申请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审核。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3.审批。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送达。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通知排污单位领取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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