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就《方案》修订起草及实施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方案修订背景和目的
(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2017年8月23日市政府办以宜政办发〔2017〕30号文件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2024年4月23日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襄阳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襄办文〔2024〕4号),整改方案中序号15反馈的问题为“襄阳市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在2018年省环保督察后均未按要求进行修订完善。督查发现,仅滚河流域枣阳市琚湾、吴店、兴隆、王城及襄州区张家集等地禁养区还有20余家畜禽养殖场未关闭”。整改措施要求:1.根据部、省有关规定,组织各县(市、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进行修订并公示。2.枣阳市、襄州区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拆除养殖设施。整改时限为2024年12月底。2024年12月16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整改工作的督办函》,要求各县(市、区)对照《通知》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日推进,务必在时间节点前完成本地“三区”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方案修订依据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修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和规章。2019年以来,适应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湖北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等,要求清理规范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尤其是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二、主要内容
总体框架: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划分依据、划分原则、适用范围、划分类型及要求、划分范围和其他事项。重点内容说明:
重点内容一:指出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修订主要依据。
重点内容二:明确我市养殖区域划分的指导思想和三区划定原则。
重点内容三:指出《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化养殖执行的规模标准,即: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重点内容四:对我市养殖区域进行了划分,明确本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对三大区域的定义和管理要求进行说明。
重点内容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明确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
与上位法的关系:本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等上位法律法规制定,在内容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未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冲突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起草过程: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镇(街道)、各市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方式,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合法性审查:起草完成后,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从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该《方案》内容符合合规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该规范性文件提交 市政府常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对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意发布实施。
公布施行:本规范性文件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