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规定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切实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烟草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宜城辖区市场实际,制定《宜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许可证制度,在烟草零售市场实行准入限制。
(二)坚持科学规划。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坚持服务社会。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零售户收益和便利消费者等因素,服务民生、服务稳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均衡平衡。紧盯市场状态,保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经营效率,保障零售户合理利润水平,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户数量均衡平衡。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四章十八条和三个附件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至四条)。明确制定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合理布局及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第二章限制性规定,共一条(第五条)。 列举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各类情形。
3.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共五条(第六至十条)。划分区域单元,设定总量调控和差异化布局标准,建立轮候规则,明确特殊情形政策。
4.第四章附则,共八条(第十一至十八条)。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5.附件部分。
附件1是《宜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目录》,归纳20类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2是《宜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的标准和规则,为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提供原则性、指导性依据。
附件3是《宜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测量结果》, 列示宜城市200个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测算数据及饱和状态分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