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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部分解读

信息来源: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5日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因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中没有《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此条规范明确了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签署要求。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此规范特指的撤销,就是因法院撤销公司的某项决议而引起的,因此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相关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解析】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解析】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原《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是第第二十八条。原法条内容只限定有关“变更”登记,修订后的条文去掉了“变更”字样,不排除撤销其他登记。

2.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解析】

市场监管总局没有制定《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可按本规范第1条规定的内容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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